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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关主要政策规定调整变动情况(第九期)
发布时间: 2017-09-14 09:32:03
转载自 福州海关12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2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上海三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制动主缸”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2.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惰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 l日起至 2018年2月 l日结束。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和2014年第61号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我署将另行公告。

3.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相关政策已取消,为规范海关管理和贸易统计,决定废止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全称“用于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简称“旅游购物商品”。旅游购物商品是指境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的或委托境内企业托运出境5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或小批量订货,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海关受理了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安佳脱脂奶粉”的原产地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原产地行政裁定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上述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世界海关组织对上述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已发布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了我国2017年版《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修订内容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海关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有关材料电子文本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

3.主管海关应当对申请经营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进行实地验核。

4.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证书》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5.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资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办理海关手续: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

(3)《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

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换发《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

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书面告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7.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在办理注册申请时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通报,并且重新提交上述材料。

8.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且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登记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9.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管海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

10.申请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应当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注册,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决定书》(附件5),收回《注册登记证书》: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依法终止的;

(3)注册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注册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注册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被海关注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或者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作出处置。

 

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调整有关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海关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2.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

 3.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运、空运、铁路、公路且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在应用安全智能锁、卡口前端设备、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以及卡口控制与联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可实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

 4.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2012年第53号、2013年第58号、2014年第28号、2014年第45号、2014年第65号、2014年第66号、2014年第68号、2014年第84号、2015年第9号、2015年第10号、2015年第11号、2015年第47号、2016年第29号、2016年第54号同时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 和 《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 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 8 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 1 个品种)、废纺织原料( 11 个品种)、钒渣( 4 个品种)等 4 类 24 种固体废物,从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 调整列入 《 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14 年第 80 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2017 年第 3 号公告同时废止。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 2371 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对于在公告执行之日前已运抵我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予以放行。自 9 月 5 日零时起,不再办理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2.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国根据可信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且经由朝鲜罗津港( Rason )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须事先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 1718 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原产煤炭的中国企业须持出口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 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通报材料办理通关手续。3.有关禁运产品详情见附件。本公告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