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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稽查】海关带你“以案知法”——盘点稽查中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2-10-11 14:16:59
转载自 微信公众号 福州海关12360

一、 什么是海关稽查 

01.海关稽查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考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02.海关稽查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一) 进出口申报;

  (二) 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 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 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 其他进出口活动。

 

 

   二、稽查典型案例及提示

 

结合海关稽查部门查发的案例,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行为中常见的几类典型问题进行盘点,以达到普法提示的目的。

 

   

   

 

(一)   税则号列申报类

 

 

 海关稽查部门在对某生产型企业申报出口的某商品归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4月前后将同种商品申报为两个税则号列出口,且先申报的税则号列无出口退税,后申报的税则号列适用退税率13%。稽查组实地查看并调取该化学商品生产工艺及检测报告,且经关税部门认定,上述商品税则号列应归入原先申报的税则号列,无出口退税。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及海关统计。


 

 海关稽查部门提示: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海关小贴士:企业对于确实复杂、不能确定商品编码的商品,建议向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

 

(二)   许可证件类

 

 海关稽查部门在对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申报出口货物含两用物项(硫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的涉证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以电子商务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中商品名称为“其他编号未列明的调制胶,粘合剂”,规格型号含丙酮90%,无法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海关稽查部门提示: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海关小贴士:对于列入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参照每年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三)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类

 

 

 某企业进口1台卷绕机,以鼓励项目征免性质向海关申请办理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稽查部门对其进口减免税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价值近3800万元人民币的减免税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该企业上述未经海关批准擅自抵押减免税设备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稽查部门提示: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小贴士: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四 ) 价格申报类

 

 

 海关稽查部门对某企业开展航运附加费专项稽查,稽查组调阅相关单证发现,该公司进口板材未如实申报低硫附加费等航运附加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海关稽查部门提示:低硫附加费作为海运附加费的一种,因企业向航运公司缴纳海运附加费的滞后性,企业向海关缴纳税款时很可能漏报海运附加费。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因此企业应注意将低硫附加费计入完税价格。

 

 

三、 企业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如何应对?

 

                                                                 

 

进出口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充分了解海关有关政策规定,主动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在生产、加工、财务、仓储等环节与进出口业务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提高合规管理意识。                                                                  

 

                                                                   

 

货物放行后,若自查发现相关违规情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通过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主动申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注:部分照片源自网络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三明海关 

(本期素材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福州海关12360)